泳池使用客人受伤并留下诋毁评论,该如何处理?
宋智恩律师的住宿业与法律故事
04. 民宿泳池事故导致客人受伤并留下恶评,该如何应对?
住宿业法律 Q&A 第 1 期
作者: 宋智恩律师
编辑: ONDA 李采恩经理
为了解答住宿业经营者们的困惑,我们推出了住宿业法律 Q&A 栏目。许多民宿业主提出了在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希望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今天是 Q&A 第一期,我们来看看当使用泳池的客人受伤并留下诋毁评论时,民宿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该如何应对。
以下是一位民宿经营者提出的真实问题:
3 点入住的客人在 5 点左右在泳池滑倒,牙齿受伤后联系我们。我们紧急送医并协助其接受急诊治疗,客人当天退房后去医院就诊,随后要求我们支付治疗费。我们支付了数百万韩元的治疗费达成和解,但客人还在 NAVER 上留下了诋毁评论,让我们很为难。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看来提问者应该是经营带泳池的酒店或民宿,遇到了住客在泳池发生事故的情况。
民宿泳池事故导致客人受伤的情况

民宿经营者需要根据泳池的深度、规模等情况,在通往泳池的台阶上设置"禁止跳水"等警示标识,或向客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使用须知,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管理措施,履行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防止客人在泳池戏水时发生安全事故。
如果疏于履行这些义务,经营者可能与安全员等一同承担刑法上的业务过失伤害罪(刑法第 268 条)责任。业务过失伤害罪可处 5 年以下监禁或 2,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民法》第 758 条第 1 款规定了设施占有人和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设施设置、保存上的瑕疵",是指设施未达到按其用途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民法》第 758 条第 1 款
因设施的设置或保存上的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设施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占有人在防止损害方面未怠于必要注意时,由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判断是否具备这种安全性时,应以设施的设置、保存者是否根据设施的危险程度,履行了社会通念上通常要求的防护措施义务为标准。如果设施不符合相关法令规定的设施标准等,除特殊情况外,通常可认定存在设施设置、保存上的瑕疵参见大法院 2010. 2. 11. 宣告 2008 다 61615 判决。

因此,如果泳池发生客人事故,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业务过失伤害罪,也可能成为民法上基于设施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对象。
通常做法是投保营业责任保险,通过保险与客人达成和解。此外,还应提前采取安全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使用须知等,采取防范安全事故的注意措施,以降低承担业务过失伤害罪或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住客在 NAVER 留下诋毁评论的情况

那么,住客在 NAVER 留下诋毁评论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况下,住客可能构成违反《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络法")的(诽谤)罪。
但前提是出于诋毁他人的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在上述问题中是"NAVER")公然散布事实或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也就是说,"设施很脏"这类内容不构成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诽谤罪,必须包含对人的诋毁才能成立诽谤罪。
因此,能否构成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诽谤罪,取决于诋毁评论的具体内容。
如此看来,民宿或酒店等泳池发生的事故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如果未采取恰当的注意措施,可能导致民宿经营者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住客留下针对人的诋毁评论,则可能构成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诽谤罪,可根据内容作出判断。
希望这个回答能对提问者有所帮助。我们将在住宿业 Q&A 第 2 期再次与大家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