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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的薪資積欠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

崔昌均勞務士的旅宿業勞務 Q&A

03. 旅宿業的薪資積欠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

旅宿業勞務 Q&A 第 3 篇

作者:崔昌均 勞務士
編輯:ONDA 李彩恩 經理

勞務法人瑞草是旅宿業勞務管理領域的專業公司, 目前為多家旅宿業者提供勞務管理服務,並為旅宿業連鎖品牌總部(Yanolja、Yeogi Eottae 等)進行講座, 致力於為旅宿業從業人員打造更幸福的工作環境。

我們相信,幸福的職場能成就幸福的人生, 為了與所有共同打造珍貴職場的人們分享勞務管理必備的知識, 我們開始了這個系列文章。

經營旅宿或從事旅宿業的過程中,您可能經常聽說有人因為薪資積欠或退休金積欠等問題而前往勞動廳。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金品清算)規定:「僱主應於勞工死亡或離職時,於發生支付事由起 14 日內支付薪資、補償金及其他一切金品。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經雙方協議延長期限。」違反此條款者,依同法第 109 條(罰則)**規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未在勞工離職後 14 日內支付「薪資、退休金等應付金品」,即構成刑事處罰對象,由管轄該事業單位的勞動廳進行調查。在勞務領域,管轄勞動廳的角色相當於警察局,而廳內的勞動監督官則扮演著勞動法警的角色。

那麼,經營旅宿時,哪些情況會發生薪資積欠或退休金積欠的問題呢?

1. 什麼情況下會被勞動廳調查?

勞動廳對僱主進行調查的情況主要有兩種:1) 勞工向管轄勞動廳提出陳情或控告,以及 2) 透過事業單位勞動監督發現違法事實

1) 勞工向管轄勞動廳提出陳情或控告

所謂**「陳情」,是指透過勞動廳的行政力量,由勞動監督官調查未支付金品等違法事實,確認違法後指示僱主將積欠的金品支付給勞工的制度。雖然程序幾乎相同,但與一開始就要求懲處僱主的「控告」**有所區別。

此外,因為是最簡便的途徑,大多數爭議都屬於這一類。

2) 透過事業單位勞動監督發現違法事實

就像國稅廳會對不特定業者進行稅務調查一樣,雇傭勞動部每年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透過勞動監督確認違反勞動法的事業單位。若被選為勞動監督對象,一般會針對過去 3 年內任職並離職的所有人員進行監督,若有積欠金品,則會下達清償的改善指示。

不過,即使透過上述途徑受到調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違反金品清償規定的事項不會違背勞工意願而予以處罰。換句話說,若勞工撤回控告或表明不願處罰的意願,即使確認有積欠事實,僱主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2. 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旅宿業最常發生的就是最低工資爭議。關鍵在於有沒有給休息時間——這會影響月薪裡包含的工作時數。

舉例來說,若未給予每天 1 小時的休息時間,就等於該時段的時薪以及延時、夜間工作的加給都按月累計未支付,月薪總額的差距就會很大。

**《最低工資法》第 6 條(最低工資的效力)**規定:「僱主應向適用最低工資的勞工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額的薪資」,且「適用最低工資的勞工與僱主之間,若約定的薪資低於最低工資額,該部分無效;無效部分視為約定支付本法規定的最低工資額。」

根據上述規定,若支付低於最低工資的薪資,必須將「以最低工資重新計算的薪資與先前支付薪資的差額」支付給勞工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違反最低工資?「時薪制勞工」只需確認時薪是否低於最低工資,但「月薪制勞工」則必須依月薪中包含的工作時數反推判斷。這時,最重要的資料就是勞動契約書。

因此,旅宿業發生違反最低工資的案例時,負責案件的勞動監督官會重點調查 1) 是否有勞動契約書,2) 勞動契約書與實際工作型態是否一致,因此清楚撰寫勞動契約書非常重要。

(撰寫勞動契約書時必須確認的事項,請參考前一篇文章。)

3. 延時、夜間、休假日工作加給的積欠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

因旅宿業的特性,延時工作或夜間工作往往無法避免。若勞動契約書或每月交付給勞工的薪資明細中,未載明延時工作及夜間工作加給與時數,就可能構成加班費積欠。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延時、夜間及休假日工作)**規定:「僱主對於延時工作(超過 1 日 8 小時、1 週 40 小時的工作)、休假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及週休日)、夜間工作(晚上 10 時至隔日上午 6 時之間的工作),應加發通常工資的 1.5 倍。」

但常時勞工人數未滿 5 人的事業單位不適用加給規定。

4. 週休加給積欠在什麼時候會發生?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休假日)**規定:「僱主應保障勞工每週平均至少 1 次有薪休假。」這裡給予的有薪休假所支付的加給稱為「週休加給」(4 週平均每週工作 15 小時以上者適用)。

週休加給只支付「1 次」,因此除了短時間勞工外,原則上以 1 日法定工作時間 8 小時為基準支付。

對於時薪制勞工,判斷是否積欠週休加給非常簡單。只需確認是否在勞動契約書載明的時薪之外另外支付加給,以及該金額是否相當於週休加給時數即可。

那麼月薪制的情況呢?月薪制勞工不會發生週休加給積欠。原因是支付的月薪中,基本薪已經包含週休加給來計算時薪。

但是,若包含週休加給時數計算的月薪總額低於以最低工資計算的金額,就會產生該差額的積欠問題。

5. 退休金積欠在什麼時候會發生?

依《勞工退休金保障法》規定,僱主應向 4 週平均每週約定工作時間 15 小時以上、持續工作期間 1 年以上的勞工支付退休給付,即退休金。

退休金分為退休年金與一次給付兩種。退休年金依運作型態(DC 型、DB 型)與規約,若未繳納規定的繳納金額或逾期繳納,會產生延遲利息問題

Photo by Andres Siimon on Unsplash
Photo by Andres Siimon on Unsplash

特別是旅宿業,若採退休金一次給付方式,容易發生退休金爭議。計算一次給付的基準為 「(3 個月薪資總額 / 該期間日數)× 30 日 × 持續工作期間 / 365 日」

旅宿業經常發生將休息時間主張為工作時間的案例,這時上述算式中的「3 個月薪資總額」會以最低工資基準重新計算的時薪替代。若 1 日平均薪資變動,應支付的退休金金額差異可能很大,即使已支付退休金,也可能產生退休金差額積欠的問題。

6. 未使用年假加給積欠在什麼時候會發生?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年假有薪休假)**規定,僱主應給予工作未滿 1 年者每月全勤 1 日有薪休假,1 年內出勤率達 80% 以上者每年 15 日有薪休假。

從上述規定可知,年假應以**「有薪」**方式給予。因此,若勞工使用了年假,只要月薪未扣除,就等於在月薪中包含有薪年假加給;但若未使用,就等於未領取加給,因此必須以加給形式清算給付。

此外,若工作 1 年以上的勞工未使用年假而離職,除了 1 年內產生的 11 日休假外,滿 1 年當下產生的 15 日休假也要加總,總共會產生 26 日的未使用年假加給。

此年假有薪休假適用於常時勞工人數 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且僅適用於 4 週平均每週工作時間 15 小時以上者。

以上我們探討了旅宿業常見的金品積欠——最低工資、延時·夜間·休假日工作加給、週休加給、退休金、未使用年假加給等,在什麼情況下可能發生。如前所述,可能因勞動監督發現違法事實,或勞工向勞動廳提出陳情或控告而演變成爭議,因此建議事前仔細確認,以預防問題發生。

旅宿業勞務管理諮詢(勞務法人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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