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泳池使用者受傷與惡意評論,該如何處理?

宋智恩律師的旅宿業法律專欄

04. 民宿泳池意外導致顧客受傷並留負評,該如何應對?

旅宿業法律 Q&A 第一篇

撰文:宋智恩律師
編輯:ONDA 李采恩經理

為了協助旅宿業者解答營運上的疑惑,我們推出旅宿業法律 Q&A 專欄。許多業者針對實際營運中遇到的問題,詢問如何從法律層面尋求解方。今天第一篇,我們要探討的是:當使用泳池的顧客受傷並留下惡意評論時,旅宿業者是否需負責任?又該如何應對?

以下是一位旅宿業者的真實提問:

下午三點入住的房客,大約五點在泳池滑倒,牙齒受傷後聯絡我們。我們緊急安排送醫並完成急診處置,但房客當天退房後就醫,事後要求我們支付醫療費。雙方最終以數十萬韓元和解,但房客又在 NAVER 留下惡意評論,讓我們很困擾。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從提問內容來看,業者應該是經營設有泳池的飯店或民宿,而住客在泳池發生意外。

民宿泳池意外導致顧客受傷的情況

Photo by Greg Rosenke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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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者依泳池的深度與規模,在營運泳池時須負擔注意義務:在通往泳池的階梯設置「禁止跳水」等警示標示、向顧客提供安全教育或告知使用規則,並採取其他安全措施與管理作為,以防止泳池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

若業者未盡此責,可能與安全人員共同構成韓國刑法第 268 條的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此外,韓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物占有人與所有人的賠償責任。所謂「工作物設置、保存上的瑕疵」,是指工作物未具備依其用途通常應有的安全性。

韓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

因工作物的設置或保存瑕疵致他人損害時,工作物占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若占有人已盡損害防止所需之注意義務,則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在判斷安全性是否充足時,應以該工作物的設置、保存者是否已依該工作物的危險性,履行社會通念上一般要求的防護措施義務為標準。若該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設施標準等,除有特殊情況外,通常可視為工作物設置、保存上的瑕疵(大法院 2010. 2. 11. 宣告 2008다61615 判決參照)

Photo by T.H. Chia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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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顧客在泳池發生事故,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業務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上因工作物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對象。

一般而言,業者多投保營業責任保險,透過保險與顧客達成和解。除此之外,事前做好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告知使用規則等預防安全事故的注意作為,也能降低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住客在 NAVER 留下惡意評論的情況

Photo by Pradamas Gifarry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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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住客在 NAVER 留下惡意評論時又如何呢?

這種情況下,住客可能構成**「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資訊通信網法」)違反(名譽毀損)罪**。

但前提是,須以誹謗為目的,透過資訊通信網路(本案例中即「NAVER」)公然揭露事實或虛偽事實,以此毀損他人名譽。換句話說,「設施很髒」這類內容不構成資訊通信網法上的名譽毀損罪,必須包含對人的誹謗才成立名譽毀損罪。

因此,能否構成資訊通信網法上的名譽毀損罪,取決於惡意評論的內容。

如上所述,民宿或飯店泳池發生的意外,乍看簡單,但若未做好適當的注意措施,可能導致旅宿業者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反之,若住客留下針對人的誹謗評論,可能構成資訊通信網法上的名譽毀損罪,可依其內容判斷是否適用。

希望這篇回覆能為提問的業者帶來幫助,我們將在旅宿業 Q&A 第二篇再次與您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