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告簡訊的發送條件與罰則大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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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ONDA 旅宿夥伴應該也常用「簡訊」或「通訊軟體」和客人溝通,最常見的就是傳送訂房資訊,或提醒入住注意事項。這類簡訊不算廣告,而是協助完成交易或確認交易內容的「資訊」,所以不違法。
但如果要向住過的客人再發「廣告簡訊」,就得格外小心。
因為近期廣告簡訊的發送條件與罰則大幅加重。4 月 10 日《保安新聞》的報導 「折磨使用者的垃圾訊息,以事前同意與加重處罰來遏止」 就說得很清楚。
要發廣告簡訊,必須遵守 12 條以上的規定,包括 ▲未經收訊者事前同意不得傳送廣告 ▲收訊者拒絕或撤回同意後不得再傳 ▲夜間禁止傳送廣告等。違反任一條,違法機率都非常非常高。

小型業者或個人旅宿業者,要完全照上述規定發廣告,實在非常困難。因此我們建議 ONDA 的夥伴們,不要自行發送廣告簡訊。尤其是以下 3 項規定,違規案例最多,也最難遵守。
1️⃣ 必須取得事前同意,而且要能證明你取得了同意
根據韓國《資訊通信網法》第 50 條第 1 項:「任何人以電子傳輸媒介發送營利目的之廣告資訊時,必須獲得收訊者明確的事前同意。」
韓國網路振興院《不法垃圾訊息防治指南》第 6 版(以下簡稱《防治指南》)指出,「明確的事前同意」是指:必須讓收訊者清楚知道「未來會收到廣告」與「廣告的內容」,並在對方理解後取得同意。
事前同意的方式並無明確規定,但廣告發送者必須能證明自己取得了「明確的事前同意」——也就是說,同意的過程要夠明確。
就算你在銷售住宿的過程中收集了電子郵件或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1)收集時必須明確標示「用於廣告用途」,而且 (2)服務使用所需的個人資料收集,與廣告接收同意,必須分開取得。
2️⃣ 必須明確標示「廣告」,並隨時可拒收
發送廣告時,必須明確標示「廣告」。各位應該也常收到廣告簡訊,如果開頭沒寫「(廣告)」,那大概就是違法簡訊。而且標示「(廣告)」時,不能為了迴避收訊者「拒收或撤回同意」而插入空格、符號、文字,或用其他手法操縱標示方式。

同時,發送簡訊廣告時,必須讓對方能輕鬆拒收。除了要標示廣告發送者的名稱與電話或地址,還必須在廣告結尾處寫明拒收方法。如果對方透過電話「拒收或撤回同意」,收訊者不得因此負擔費用。
3️⃣ 每兩年必須重新取得廣告接收同意

各位 ONDA 夥伴應該也常收到 KakaoTalk 或電子郵件的「定期廣告接收同意確認」通知。旅宿業者若要發廣告,當然也必須每兩年向收訊者確認一次接收意願。
而且取得接收同意時,必須一併告知:①發送者名稱、②同意日期與同意事實、③維持或撤回同意的方法。
發廣告真的不容易吧?
除了上述規定,要發送廣告還有許多其他規範。《不法垃圾訊息防治資訊通信網法指南(第 6 版)》 裡的所有規定都要遵守。
如果真的要發簡訊廣告,請務必仔細閱讀上述指南,確認自己有條件遵守後再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