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違反最低工資法,往往不是刻意而為,而是因為不了解。本文針對旅宿業常見的休息時間漏算、加班費與銷售獎金計入錯誤等實務盲點,說明最低工資計算的陷阱與解方。

崔昌均勞務師的旅宿業勞務管理攻略

11. 旅宿業薪資管理(2)

作者:勞務法人瑞草 崔昌均代表(勞務師)
編輯:ONDA Somora 經理

勞務法人瑞草在旅宿業勞務管理領域擁有頂尖專業能力, 目前為多家旅宿業者提供勞務管理服務,並在旅宿業連鎖總部舉辦講座(Yanolja、Yeogi Eottae 等), 致力於為旅宿業從業人員打造幸福的工作環境。

秉持「幸福的工作場所成就幸福的人生」這一信念, 我們希望為共同經營這個珍貴職場的各位 提供勞務管理所需的關鍵資訊,因此開始了這個系列專欄。

大家好,我是勞務法人瑞草的崔昌均勞務師。上一次我們探討了旅宿業薪資管理中的通常工資與平均工資,今天要談的是旅宿業薪資管理中最容易出問題的領域之一——**「最低工資」**相關的各種問題及解決方法。

1. 勞動契約低於最低工資會怎樣?

最低工資如其字面意思,是指**「雇主聘僱員工時,必須給付的最低薪資水準」**,具有強制性。最低工資_每年公告一次,透過法定程序決定_。

此外,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基準公告,2020 年目前的最低工資訂為 8,590 韓元。

最低工資依**《最低工資法第 6 條》強制適用,即使雇主與員工合意以低於最低工資的金額給付薪資,該約定也無效。**這種情況下,必須以最低工資為基準計算員工應得薪資,並補足已給付金額與應給付金額的差額

第 6 條(最低工資的效力)

① 雇主對適用最低工資的員工,必須給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薪資。 ② 雇主不得以本法規定的最低工資為由,降低既有的薪資水準。 ③ 適用最低工資的員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中,約定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的部分無效,此情況下無效的部分視為約定給付與本法規定的最低工資相同金額的薪資。

當然,除此之外,給付低於最低工資的金額也必須負刑事責任(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Photo by Allef Vinicius on Unsplash
Photo by Allef Vinicius on Unsplash

實際在旅宿業營運中因最低工資而產生問題的案例,與其說是直接簽訂違反最低工資法的契約,大多數情況是契約本身違反最低工資法卻不自知而引發爭議。

典型的違規案例包括:勞動契約書內容記載不夠具體,導致約定的休息時間與實際休息時間不同,產生最低工資差額,或是勞動契約書記載的休息時間少於實際休息時間

那麼,這個最低工資應該如何正確計算呢?

2. 最低工資如何計算?

最低工資的計算方式是**「月薪項目中納入最低工資計算範圍的薪資總額 / 月約定工作時數」**。

這裡的**「納入最低工資計算範圍的薪資」是指_每月定期給付一次以上的薪資_。計算最低工資時包含每月給付的獎金超過一定比例(2020 年基準為最低月薪的 20%,即 359,062 韓元)的部分,以及以現金給付的福利費**(伙食費、車輛維護費等)超過一定比例(2020 年基準為最低月薪的 5%,即 89,765 韓元)的部分。

「月約定工作時數」是指_勞動契約中員工約定工作的時數_。這包含原本約定的工作時數之外,按有薪計算的週休津貼。不過,約定工作時數以外的工作,即延長工時、夜間工作、假日工作時數,不計入最低工資計算所需的月約定工作時數

3. 旅宿業給付的獎勵金(Double 券、銷售獎金等)納入最低工資嗎?

旅宿業為了激勵員工工作意願,有時會給付特殊津貼。例如同一客房販售兩次以上時給付的**「Double 券」、販售各種商品時給付的「銷售獎金」、產生休息室(短時租用)租金時給付的「休息券」**等。

這類津貼(獎勵金)屬於《最低工資法》規定的論件計酬,納入最低工資計算範圍(最低工資法施行令第 5 條第 2 項)。

最低工資法施行令第 5 條第 2 項。
最低工資法施行令第 5 條第 2 項。

第 5 條(最低工資適用的薪資換算)

② 論件計酬制或其他承攬制規定的薪資,以該薪資計算期間(有薪資結算日時指薪資結算期間,本項以下同)的薪資總額除以該薪資計算期間的總工作時數所得金額,作為時薪。

4. 以實物提供的客房、餐券等納入最低工資嗎?

此外,旅宿業也有提供客房或餐券給員工的情況。這類勞動條件因為是以實物給付,不納入最低工資計算範圍

不過若以月薪形式給付住宿費、伙食費等,該部分視為福利費,因此如前所述,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納入最低工資計算範圍

5. 旅宿業設定試用期可以減額給付最低工資嗎?

勞動契約期間約定一年以上的員工,若設定三個月以內的試用期,適用最低工資的 90%(最低工資法施行令第 3 條)。不過,雇用勞動部長官公告的單純勞務職種從業員工除外(最低工資法第 2 條但書)。

最低工資法施行令第 3 條。
最低工資法施行令第 3 條。

第 3 條(試用期員工的最低工資額)

依第 5 條第 2 項本文約定一年以上期間簽訂勞動契約且在試用期的員工,自開始試用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者,依同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的時薪最低工資額(指最低工資規定的金額,以下同)減去百分之十的金額,作為該員工的時薪最低工資額。

依該公告,飯店、旅宿設施清潔人員、廚房助理屬於單純勞務職種即使設定試用期也不減額適用最低工資。不過櫃檯人員、主管等_視業務性質,設定試用期時可能適用最低工資減額_。

也就是說,即使設定試用期,依旅宿業從業人員的職種不同,最低工資減額適用情況也不同,請務必確認。

以上是旅宿業薪資管理專欄的內容。下次將以「崔昌均勞務師的旅宿業勞務管理攻略」專欄的最終回——旅宿業離職管理為主題與各位見面。謝謝。

旅宿業勞務管理諮詢(勞務法人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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